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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支取亡夫6萬元存款遭銀行拒絕(銀行的行為是否合規合理)

      寧波網站建設 | 2022-03-12

      網友評論:

      近日,河南周口西華縣人民法院就“丈夫去世后妻子從銀行提取存款被拒的案件”作出判決。 2017年1月,劉先生與李先生登記結婚,2021年5月李先生因病去世。 李某生前于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分五筆在當地郵政儲蓄銀行存款6萬元。 李先生葬禮后,劉先生拿著五張存折向銀行提取存款,但沒有被法院起訴。 法院查明,劉先生是李先生唯一的合法繼承人,是存款類夫婦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郵政銀行支付劉某存款本金6萬元和利息。

      筆者的解答:

      我認為銀行的做法是正確的。 這有助于維護繼承人的整體權益,履行審慎的管理責任。 因為:

      1 )存款人去世時,銀行無法獲知都有誰是儲戶的合法繼承人。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平等繼承權。 此外,兒童范圍還包括非婚生子女、養育子女和有養育關系的收養子女。 另外,法律也可能認定為第一位繼承人。 例如,喪偶的媳婦和女婿對配偶的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等情況。 此外,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可能需要更大范圍的第二順位繼承人,甚至代位繼承。

      2 )即使銀行能夠洗脫如此復雜的繼承人范圍,不能確定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否有需要多分或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這些只能由法院審理認定。

      3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和第1154條的規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雖然在國內立遺囑的人還很少,但銀行無法獲知儲戶生前是否立有遺囑指定由誰繼承存款和特定賬戶的資金。

      4、最后,繼承人之間是可以通過遺產繼承分配協議,并辦理繼承權公證,而不按遺囑或法定繼承遺產的。 你知道銀行怎么有這樣的協議嗎? 取款人是否隱瞞了這種協議的存在?

      在這個事例中繼承關系很簡單,存款余額不大。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那么簡單。 有些存款數額巨大。 最高法院民法典繼承編輯解釋(一) (根據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者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作為酌情減少應當繼承的遺產”。 銀行如何能判斷取款人是為了繼承人的整體利益還是為了他的個人利益而取款? 有隱匿、侵占、搶奪遺產的意圖嗎? 銀行未經仔細審查認為取款人有繼承權和享有的繼承份額而協助取款的,主觀上是否構成疏忽或玩忽職守,客觀上是否構成對其他合法繼承人權益的侵犯? 你怎么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被免責?

      《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年規定,逝者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提取余額合計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存款等,這是民間的措施,但上述風險依然存在。 只是金額小,相對風險和損失可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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